借贷主体的管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6页(615字)

对国际贷款的参加者,即借款人和贷款人的管制。

借贷主体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居民和非居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一国政府根据主体的不同类型而进行不同的管制。(1)居民金融机构。

包括居民银行和居民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般不实行外汇管制的发达国家和离岸金融中心对其管制较为宽松,而发展中国家则多为严厉。有的国家则区别对待,对银行管制较为宽松,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较为严厉。

有的国家专门规定由指定银行从事国际借贷活动,而限制或禁止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国际借贷活动。(2)非金融机构居民。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居民,包括政府、政府机构、公私企业和个人。政府本身的国际借贷活动一般不受限制,对其他实体则有不同管理。

许多国家对公共部门从国外借款管制较严,而对私营部门以及个人的国际借款活动管制较松。有的国家对公共部门、私营部门以及个人的国际借贷规定了不同等级的主营机构,一般后两者的主营机构的级别较低。

除政府本身外,各国对非金融机构居民的管制大都严于对居民金融机构的管制。(3)非居民金融机构。一个国家金融主营当局一般通过对本国借贷主体的管制而阻止非居民向居民提供或从居民接受资金融通。相对而言,国家对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机构的贷款限制较少,而对私营非居民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限制较大。

(4)非金融机构非居民。一般而言,如果非居民是外国政府或其担保的机构,其在东道国的借贷活动所受限制较少,如果不是则所受限制较多。

上一篇:贷款审批程序 下一篇:借贷客体的管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