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基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0页(630字)

亦称“美国的外国债券”。

外国借款人在美国市场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外国债券。是中长期固定利率美元资金的重要筹措方式。过去期限通常为5-25年,近年已大大缩短,一般为5-7年。其特点是:(1)债券发行者在发行前必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申明”,并接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严格审查和核实。(2)债券发行要符合美国联邦法律的规定。(3)发行人要通过和获得资信评定机构的债券发行评级。(4)债券发行量大,期限较长。(5)债券的发行承销一般由专业的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担任,商业银行不得承销债券发行。

扬基债券的存在为时已久。

但在1964年-1974年间,受美国政府的利息平衡税(针对美国投资者由外国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课征)影响,发行人只有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和加拿大,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1974年利息平衡税取消后,扬基债券的规模有所扩大。但由于1933年美国证券法案的限制及欧洲美元市场相互竞争等原因,其发行增长量仍较缓慢。

后美国政府和国会通过了证券交易修正案,简化了扬基债券的发行手续,1980年又创立了“棚架制度”,即发行人先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获得批准后,不必上发行债券,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刻进入市场。这样,扬基债券才得以迅速的发展。虽然扬基债券的发行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但实际交易却遍及美国各地。同时,由于欧洲货币市场为扬基债券的转手交易提供了便利,使得扬基债券的交易实际上遍及全球,可广泛地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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