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资金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4页(421字)

“普通资金信托”的对称,委托人指定信托存款具体用途,信托机构按委托人发出的运用指示处理资金的信托业务。

信托机构承办此项业务,不负盈亏的经济责任,只按契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特定资金信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否则,信托机构不予受理。办理该项信托业务的信托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委托单位对特定资金贷款或投资进行审查;代理委托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或投资合同;办理贷款或投资手续;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催促按期偿还;发现问题及时反映解决。

签订信托合同时,信托机构可向委托人提出各种建议和意见,合同签订后,则只能按委托人的指令营运。如果信托机构没有按委托人指定的用途进行营运而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要求其进行补偿。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在营运期间受到损失的,信托机构不承担责任,并且可在万一收不回本金的情况下将营运中的形态(如贷款债权、股票等)原样交还给受益人,结束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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