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5页(417字)

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指以财产权的管理和处理为目的的信托。一般信托机构经营的金钱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动产信托、地产权及土地租借权信托等都是财产信托。

狭义称“实物财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理自然人、法人或团体的委托,将其闲置不用的实物财产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给需货单位的一项业务。信托财产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中高档耐用消费品、仓库、厂房等各种动产和不动产。财产信托的方式有:(1)一般财产信托。

由供货单位直接向需货单位转移信托财产,同时,由需货单位办妥付款或承租手续,然后由信托机构向供货单位一次性垫付全部货款或租金,以后按期向需货单位收回。(2)特定财产信托。

由供货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信托财产的转移和折价手续,并将折价作为委托贷款基金,存入信托机构,再由信托机构以贷款方式贷给需方单位,作为偿付货款、租金之用。

以后随贷款的分期偿还,通知供贷单位陆续提回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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