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5页(449字)

亦称“投资信托”。

信托投资机构以所吸收的信托存款或自有的信托基金,直接对各种生产、经营企业的投资。亦即委托方为了营利,把资金交给信托投资机构来从事某项建设或兴办某种事业的信托业务行为。

是信托投资机构的一项主要资产业务。

通常分为两种:(1)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指定的投资项目或范围进行营运的,受托方收取委托手续费,投资损益由委托方负担的投资。

(2)委托方不提出特殊要求,一切由受托方全权代为投资,并由受托方保证支付委托方一定数额的经济收益。投资方式有:(1)股份投资。

即由信托机构通过购买企业一定的股份,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由信托部门委派代表参与企业的领导,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红利。一般适用于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项目,有一定的风险。

(2)合作投资。

即以资金给予投资项目支持,信托机构按议定的比例分取投资收益,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盈亏责任,风险小。

(3)其他方式。可以是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的方式,也可以是购买少量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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