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转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科学出版社《企业管理学大辞典》第525页(932字)

又称“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

它是一个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的技术转让活动的国际协定。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形成 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国际技术转让,联合国于1974年5月1日通过了《关于起草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的决议》,1975年在联合国通过决议,指定由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负责起草工作。到1978年分别由77国集团、西方发达国家等国提出草案,由专家组写在《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利益不同,该草案至今未能通过,但通过多次修改,相继形成了1981年4月10日案文、1983年10月案文以及1985年6月5日案文。

国际技术转让法的主要内容 1985年6月5日案文共由序言和九章以及附则组成,内容包括:(1)宗旨和目的。第一,明确提出发达国家在技术转让方面必须给予发展中国家以特殊的待遇;第二,提出了行动守则的性质问题。

(2)定义和适用范围。该法案普遍适用,既适用于技术转让交易的所有当事方,也适用于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集团,不论其经济和政治制度及其发展水平如何。

(3)目标和原则。(4)国家对技术转让交易的管制。规定各国在通过有关技术转让交易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并由于环境变化而必须加以修改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和原则及目标。(5)禁止性商业惯例。

法案列举了排除政治歧视和限制商业惯例条款的具体规定,是该法案的重点内容。在1985年6月5日的案文中规定了14项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条款:专属回授条款,对效力的异议,独家经营,对研究的限制,对使用人员方面的限制,限定价格,对技术更改的限制,包销协定或独家代理协定,附带条件的安排,出口限制,共享专利或互授许可协定以及其他安排,对宣传的限制,工业产权期满后的付款和其他义务,在技转安排期满后的限制。(6)当事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法案规定了国家技术转让各方当事人在谈判阶段和合同阶段的责任和义务。

(7)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法案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优惠待遇。

(8)国际协作、国际体制机构。(9)适用的法律和争端的解决。

在法案附录中作了解决争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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