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8页(537字)

亦称“信托资产”或“信托资财”。

信托机构受托经营管理和处置的财产。它具有财产价值,可转让,并且是法律不禁止的物品。在一般民事信托中,信托财产包括可以用价值计算的有形财产和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财产以及经过管理或处置而取得的收益。但在营业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种类受到限制,无形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有的国家明文规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如根据日本信托业法,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是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固定物、地产权以及土地租借权等6种财产;有的国家则不明文限制,仅需满足上述一般条件即可作为信托财产。对信托财产的保护措施有:(1)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自有财产分开管理,信托财产不得用于偿还信托机构的债务。

(2)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信托后欠了债时,债权人不能为收回借款而查封或没收信托财产进行拍卖。(3)信托财产在管理使用期间发生形式变化的,变化后的形式,如信托的金钱买成股票和债券、信托的房屋遭受火灾后信托机构领取的火灾保险金等,仍属于信托财产。

(4)信托机构必须忠实地管理信托财产,把财产的增减、变化详细入帐,并随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汇报。如信托机构管理不善造成信托财产损失,或信托机构擅自出卖信托财产的,应赔偿损失或取消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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