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形成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8页(338字)

由公司职工与信托银行签订合同,从职工工资和奖金中分期扣存议定的金额进行储蓄,用于购买私人住宅及其他财产的信托。

是一种指定金钱信托业务。它是日本信托银行根据日本政府1971年制定的《职工财产形成促进法》的规定开办的一种信托业务。

办理财产形成信托必须具备3个条件:(1)企业在应付职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或再加上一定补助金,在定期3年以上按月交信托银行。(2)从合同成立1年以内不提款。(3)须是未满35岁的职工。财产形成信托是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职工本人,企业只是代为存入储蓄金。

财产形成信托主要有财产形成资金信托、财产形成养老金信托、财产形成拨付金信托和财产形成基金信托4种。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职工储蓄,以购置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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