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1页(476字)

亦译“理财租赁”或“融资租赁”。

亦称“资本租赁”。出租方通过银行贷款为承租方购买所需的设备,并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的行为。出租方从承租方交纳的租金中收回贷款,并获得利润。这是国际租赁业务中最基本的、使用最广的形式。

金融租赁适用于长期租赁,以租赁机器、设备为主,其具体做法是:承租方向制造厂商或其他供货人选定所需设备,确定其品种、规格、型号、交货条件,然后由出租方(租赁公司)自筹资金或向银行贷款向制造厂商或供货人购买此设备后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确定租金、租赁期限。金融租赁的特点是:(1)租赁期间,出租方对机器设备占有所有权,承租方只有使用权。

(2)承租方承租的机器设备是自己选定的,出租方对机器设备的性能、效率及适用性不负责,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3)租金数额包括设备价款、贷款利息和出租方利润。

(4)承租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5)租赁期满,租赁物件应归还出租方,承租方若需要,须支付象征性价款购买租赁物。

上一篇:国际租赁 下一篇:自营租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