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1页(407字)

亦称“直接租赁”。

出租人用自有资金向制造厂商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行为。融资租赁的一种典型形式。

其一般程序是:承租人根据自己对设备的需求,先向制造厂或经销商洽谈供货条件;然后向租赁公司申请租赁预约,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用自己的资金向制造厂商订货,并让其直接向承租人发货;设备经验收或开始使用后,租期即行开始,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并负有租赁期间设备维修、保养及保险的义务;租赁期满,承租人可以续租、退租或廉价购买租赁设备。租赁期较长,常为资金力量雄厚的大租赁公司采用。中国银行开办自营租赁业务,经该行信托咨询(投资)公司与企业订立直接租赁合同,并共同委托外贸部门办理进口,参与技术、商务谈判。公司作为买方与国外设备制造商签订合同,负责支付贷款。设备引进后,承租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项工作,并按期向公司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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