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4页(645字)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制定的消除国际融资租赁方面的法律障碍的公约。

1988年5月28日通过,尚未正式生效。中国参加公约的起草和通过公约的外交会议,但未正式加入。公约的主要内容是:(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调整的是具有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的融资租赁交易。(2)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①承租人负责选择设备及供应商,而不是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②出租人依据租赁协议购买设备,供应商知道该租赁协议已经订立或准备订立。③租金的计算主要考虑设备成本的分摊。

(3)出租人的权利义务:①出租人对设备的真实权利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包括破产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管理财产的其他人)和债权人。②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或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而使承租人蒙受损失的除外。

③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平静占有设备。

④不以出租人身份承担设备的产品责任。

⑤出租人有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在设备上或在租赁协议中的权利。(4)承租人的权利义务:①承租人应适当保管设备,合理使用设备,到期或在终止协议时按设备交付状态退还。

②设备未交付或不符协议要求时,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协议,或在出租人对其违约作出补救之前停付租金。③因出租人的行为造成不交货、交货延迟或不符,可行使针对出租人的请求权。

④在出租人同意及不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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