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29页(557字)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作为保险标的的投资。
国际投资保险机构只承保合格投资发生的政治风险。国际投资保险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产生,目前在西方发达国家获得普遍发展。各国法律对合格投资的一般要求是:(1)必须为新投资。(2)取得东道国同意。
但各国法律对合格投资的具体要求又不完全一致。美国规定合格投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经东道国事先批准同意投保。(2)新的投资。即新项目的投资,包括企业因进行重大扩建、更新设备而吸收的新投资。
(3)投资于同美国事先签订有投资保证协议的“不发达国家”中,国民收入较低的国家。此外,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须经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审批。德国规定合格投资必须符合的条件:(1)值得促进(Worthy of Promotion)的新投资,特别是那些能加强德国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投资。(2)取得东道国准许,并且遵守德国和东道国的有关法律。
日本规定合格投资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有利于日本对外经济关系的新投资(包括原有投资的扩大)。(2)取得东道国的批准。此外,还考虑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作用。中国的投资保险,主要是为外国或港澳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提供保险。
对海外的中国企业的投资保险,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给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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