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4页(714字)

德国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主要内容是:(1)公司机构的法律形式及设立程序。公司机构的法律形式主要有:①代表处。提供国外公司的法人证明,如注册证书等,以及由国外公司负责人签发的授权书和任命书(常驻代表的任命),即可成立,交纳36克的登记费。②分公司。

设立时须申请注册;申请时须提供总公司基本情况、法律和财务结构的介绍、经过公证的总公司注册证书和章程,以及由总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所有资料均须持有一份德文文本。

③子公司。子公司是一个完全独立的法人机构,可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公众性股份公司、有限和无限股份两合公司、商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

德国的外国公司大多采取有限公司形式,公司全部资本由股东认购的股金构成,不得公开招股,因而其股份不得在交易所公开买卖。

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最低限额为5万马克,资本的25%必须事先缴付。若协议是以贷款代替资本,或公司创立人只有1个,则要付清全部资本,每个股东的参股额最低不得少于500马克。(2)税务和财务。

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按照税务当局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其中包括簿记以及制作平衡表。因开办公司涉及大量税务及社会保险问题,故须选定合适的会计公司。德国企业的税收一般有公司利润税、增值税、商业税、财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3)当地雇员的聘用。一般德国企业有一批专职秘书,其人数往往超过业务人员。因当地专职秘书在处理日常事务及对外公共关系等问题上的效率往往比非本地工作人员高很多,因而雇用本地秘书的费用合算。

雇用当地雇员对其负有社会保险义务,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和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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