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外国投资法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4页(863字)

葡萄牙吸收外国投资,明确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基本法律。

1977年8月24日颁布。主要内容是:(1)投资方式。

形式不拘,包括所有形式的外国投资,如用葡币资产所提供的投资、再投资等。(2)允许投资条件。

外国投资者投资必须符合:①创造新的就业机会。②有利于国际收支。

③促使国家资源价值增长。④有利于本国商品和劳务的利用。⑤有利于工业改造计划。⑥生产新的商品和提供新的劳务,或改进葡萄牙制造的产品的质量。

⑦应注意地区发展的目标。⑧引进新的技术。

⑨高额增加价值。⑩在国内金融市场的贷款总额,足以增加公司资金。

⑾对葡萄牙工人的训练。⑿工业污染低。

(3)投资领域。除法律禁止吸收外资的私营经济外,允许外国资本向所有部门直接投资。

(4)设立程序。通过洽谈,签订契约,报主管机关审批。

(5)税收。对葡萄牙经济具有特殊价值,其规模大或长久获利的外国投资,可以得到财政上或其他的额外鼓励。(6)利润汇出。外国投资者的股息和利润可以汇出国外,但如果该汇出款影响到葡萄牙的国际收支平衡,则可在1年内分期汇出。

外资公司和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只要在葡萄牙居住不满3年,其薪金收入可以汇出国外。储蓄存款可以汇出。在离开葡萄牙时,可以自由转移其财产,对汇出和转移限额未作规定。

(7)外资的转让和撤出。外国投资者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资金份额和权利,但必须在投资期满5年以上。转让和清理后所得的收入除缴纳税款外,可自由汇出。

在与外方为同等条件下,葡方合营者有优先购买权。(8)保证条款。

保证外国直接投资的安全,只有因国家利益才能予以征用或收归国有,但给予适当的补偿,并准予将补偿金汇往国外。

(9)员工雇用。外资公司与合资公司可聘用外籍人担任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经理、会计师、监察员和各种专门技术人员,但必须训练葡籍人员并逐步补充葡籍公民到技术和管理岗位上去。(10)技术转让。

葡萄牙没有专门技术转让立法,而是在法典中作了规定。技术转让合同须报主管当局批准、登记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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