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6页(723字)

加拿大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权利义务,对其进行审查的法律。

1985年6月制定并通过。共9章52条。旨在鼓励有益于加拿大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投资,并规定对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以保证其对加拿大的资本和技术的增长。主要内容是:(1)排除适用的规定。

凡投资者属于下列情况者,如根据投资的性质和情况,投资者的情况,创建新企业或取得原有企业的情况,或取得控制权的程度和范围,其中包括不是出于商业经营为目的,而是在其他经济活动过程中附带地暂时取得控制权或有表决权股份或权益等情况,均排除在外国投资法适用之外。(2)审查制度与范围。对外国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分别采取申报与审查两种程序,凡直接取得其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下的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的,或间接取得其资产5000万加元以下的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的,外国投资均只须申报,无须审批。非加拿人直接取得其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的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或间接取得其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的外国投资,非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则不能生效。(3)审查标准。确立了6条具体标准:①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包括就业机会、资源加工、物资利用和提供服务,以及出口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②在该投资企业或新建企业,以及由该企业所经营的任何工业中,加拿大人参股的程度和意义。③该项投资对加拿大劳动生产率、工艺发展、产品更新和产品种类的作用。

④该项投资对加拿大工艺的竞争作用。⑤该项投资必须符合加拿大联邦及各省立法所反映的本国工业、经济和文化政策。

⑥该项投资对加拿大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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