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物资采购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0页(367字)

合资企业依法享有的购买必需的生产资料的自主权。

合资企业所需物资,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合资企业有权决定所需物资在中国市场或国外市场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同等条件是指所需物资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交货条件相同。合资企业在中国购置物资,按其供应渠道和销售方面不同享受不同的价格条件和待遇。

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的金、银、铂、石油、煤炭、木材6种原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贸部门提供的国际市场价格计价,以外币或人民币支付。购买用于生产在中国国内销售产品所需的燃料用煤、车辆用油以及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物资的价格,应与国营企业同等待遇,以人民币支付。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