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产品销售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0页(551字)

合资企业依法享有的,按照合资企业合同规定销售其产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国鼓励合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合资企业产品属于中国市场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合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其产品,也可以委托外国合营的销售机构或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经销。自主经营出口的,凡属国家规定急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资企业可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合资企业在中国销售其产品的,按下列办法处理:(1)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列入物资管理部门的分配计划。按计划销售给指定的用户。(2)属于物资、商业部门经营的物资,由物资、商业部门向合资企业订购。(3)上述两类物资的计划收购外的部分,以及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物资,合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或委托有关单位代销。

(4)合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如属中国的外贸公司所要进口的物资,合资企业可向中国的外贸公司销售,收取外汇。合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合资企业自行制定。

在中国销售的产品,除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以外,应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实行按质论价,收取人民币。合资企业制定的产品销售价格,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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