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4页(567字)

根据《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制定的,调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行政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7年10月7日公布施行。共9条。旨在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主要内容是:(1)申请将其产品列入《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目录》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因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需要给予扶持的。②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与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和质量相同,能满足国内用户的需要,售价不高于国外同类产品进口价(完税后价格)的。③企业生产的机电产品属于国内用户需要进口的。

④企业按批准的合同履行外销责任。(2)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的审批程序:由企业向产品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由产品归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国家经委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并由国家经委公布实施。

(3)企业生产国家以产顶进目录内的机电产品需要进口的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可由海关作为保税货物监管。国内用户直接从国外进口这类机电产品时享受减免进口税待遇的,企业生产的同类机电产品如售给这些用户时,所进口的料、件也可享受同样的减免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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