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产顶进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3页(532字)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制定的调整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行政规章。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于1987年10月19日公布实行。共15条。旨在鼓励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适用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主要内容是:(1)申请以产顶进的条件:①确属国内需要的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的产品,投产初期,在实现国产化进程中,外汇平衡出现暂时困难的。②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目前和今后几年中央、地方和部门需要进口的。

③申请以产顶进的产品规格、性能、交货期和技术服务、培训应符合国内用户的需要,产品必须经过国家级产品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确认达到同类进口商品的质量标准,原则上价格不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2)按分级管理原则,合资、合作企业产品申请以产顶进,分别由中央、地方(部门)两级审批。中央审批的限额以上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国家计委审批;地方和部门审批的限额以下项目需要以产顶进的,由地方计委和部门自行审批。(3)凡经批准实行以产顶进的产品,国内用户在同等条件下,必须优先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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