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企业产品以产顶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3页(353字)

一国为促使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汇平衡而采取的进口替代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够替代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时,国内用货单位根据国家规定优先选用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产品,并支付全部或部分外汇,国内用货单位无外汇或外汇不足的,经批准纳入国家用汇计划解决。允许申请以产顶进的企业,目前限于能够提供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的生产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产品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凡要求以产顶进的企业,在申报项目建议书的同时,提出以产顶进的申请,按规定期限由相应的中央、地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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