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企业风险承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3页(501字)

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有效期限内,对企业债务与经营亏损责任的分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风险和亏损的分担。在合作经营实践中,合作企业风险一般采用下列分担方式:(1)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合作各方对合作企业的责任,以合同约定的各自出资额为限。(2)不组成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依照各自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承担责任,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应承担连带责任。(3)合作各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依照各方的利润分成比例或产品分成比例承担连带责任。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间先行回收投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回收投资方在合作期限内以该方原投资额对企业承担债务责任,并在回收投资时向企业提供已收回投资部分的有效担保。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在回收投资期间和回收投资以后,对外承担债务的方式应在合同中订明;如未订明,合作各方按债务发生时的分成比例承担责任,回收投资方应向合作企业提供对已收回投资部分的有效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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