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让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9页(610字)

一国政府将其无力经营和开发的企业、土地和其他资源,按照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出租或出让给另一国企业或个人开发或经营使用的制度。

早在封建时期,欧洲国家国王就采用租让形式授予封建领主以庄园土地和其他特权。19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利用租让制作为进行殖民侵略,夺取原料和资源产地、销售市场和资本输出场所的一种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获得独立的国家收回了大部分租让的土地和特权,但某些产业特别是石油业仍为西方国家以租让制形式所控制。

至70年代末,旧的租让制才基本瓦解。20年代初,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实施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出以租让制作为吸收外资的一种形式。1920年11月23日苏维埃俄国颁布了《租让法令》。

法令规定,凡属显然能够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国民经济部门,都可以作为租让的对象,特别是优先出租在近期内无力开发、地处边远的林业、石油和矿业等;外国资本必须在苏维埃政府的监督下投资经营,将其产品的一部分交给苏维埃国家;合同期满后,苏维埃国家可以赎回租让企业。但由于当时历史条件,外国资本家不愿投资,直至1929年10月1日租让企业只有162家。

1930年以后,苏联逐步征用外国租让企业,改为以技术援助为主的方式。

目前,一些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租让制,以租让合同为基础,明确规定承租方的义务,缩小和限制了承租方的权利,保证和增加了东道国对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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