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8页(342字)

亦称“经济特许协议”、“经济开发协议”。

有的学者称之为“国家契约”。一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在指定地区、一定期间和一定条件下,允许外国投资者享有专属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自然资源开发或公共事业建设,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协议。

按照传统观点,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虽然是国家,但其法律性质属于私人契约范围,从属于东道国主权管辖。

东道国受其所订特许协议的约束,只须依国内法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国家在违约的同时,犯有歧视待遇、违反条约义务、司法拒绝等国际法上的违法行为,否则是不需承担国际义务的。目前有人认为,特许协议具有准国际条约性质。由于特许协议中往往订有国际仲裁条款或援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准据法,从而使其具有国际义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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