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料加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1页(320字)

境外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等,由东道国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后,将成品交给委托人销售,并收取一定工缴费的贸易形式。

在来料加工业务中,境外委托人称为定作方,东道国受托人称为承揽方。在此种业务中,有的定作方提供全部原辅材料,有的定作方只提供部分原辅材料。

加工产品的质量、规格、式样、商标等多由定作方按国际市场需要提出,承揽方完全按其要求加工出成品后由定作方包销,若定作方提供了全部原辅材料,承揽方按合同约定收取加工费;若定作方只提供部分原辅材料,承揽方则收取加工费及部分原料费用。

若定作方除提供原辅材料外,还提供一些机器设备的,机器设备的货款可在承揽方加工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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