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6页(346字)

亦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

资本输出国为避免海外投资者因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的危险,实行的一种由该国专门机构承保政治风险的法律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承保机构依契约规定向被保险的投资者赔偿因事故所受的损失。旨在鼓励和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这一制度始于1948年美国实施歇尔援欧计划中所实行的投资保证方案,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为大多数资本输出国所采用。建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国家有日本、法国、德国、丹麦、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投保的风险范围一般是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3种政治风险。保险期间,各国大多规定最长期限为15年,例外可延长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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