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0页(595字)

关于建立多边投资保证机构的多边公约。

公约由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世界银行成员国自愿签字参加,旨在通过建立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来鼓励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对会员国之间的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消除对海外投资非商业性风险的忧虑,加强国际间经济合作。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机构的法定资本为10亿个“特别提款权”(SDR)(一个“特别提款权”等于1.082美元)。多边投资保证机构承保货币汇兑风险、征收风险、违约风险和战争、内乱风险。公约规定,只对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领土内所进行的投资予以担保。

当承担风险事故发生,受保人因此受到损失时,有权向保证机构索赔。保证机构根据保证合同及董事会所能争取的政策,对受保人支付赔偿。

保证合同应规定受保人在向机构索赔之前,必须在当时当地,按东道国法律用尽一切必要有效的行政补救手段。该机构在进行赔偿支付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向东道国进行直接交涉和索赔。

公约还规定,机构和会员国之间,或会员国相互间,关于公约的解释或其适用所发生的争议,应提交董事会解决,如会员国不服,可提交该机构的理事会作出最终裁决。如果成员国中有15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签字,并按照各自立法程序批准,公约即可生效。

中国表示支持成立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并赞成公约,但尚未具体确定何时正式签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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