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保证公司方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0页(533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有关建立“国际投资保证公司”的方案。

1963年制定。方案的重点在于统一有关政治风险的解释及其范围,并通过公司在广泛范围内,包括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在内,共同分担保证责任。

主要内容是:(1)关于政治风险的范围。大体上是基于世界银行及国际商会确认的标准,包括资本接受国直接或间接的征用、自由外汇的保证、战争、武力冲突、内乱及其他特定政治风险所致的损害。

至于因汇兑市场价格变动所受的损失,属于一般商业风险,不在保证之列。(2)参加公司的成员国可分3类:第1类为同意分担投资风险损失的“出资国”,一般为资本输出国;第2类为接受外国投资国,即东道国,资本输入国;第3类为不参加分担损失,但参加计划的不发达国家以外的所谓“咨询国”。咨询国只参加关于计划意见的交换及提供咨询,一般不参加计划的执行。咨询国如表示愿意承担将来风险的损失者,也可自动成为“出资国”。

(3)分担损失的标准为:原则上由资本来源国同接受投资国双方分担,以资本输出国为主,接受投资国也个别地或集体地同公司约定分担部分损失。

不能履行分担义务时,最后由出资国基于保证条款承担责任。迄今只有少数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支持这一方案,未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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