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4页(478字)

一国调整经济性特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有广狭两义。广义指一切适用于经济特区的立法。狭义指专门为调整经济性特区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国家和特区所在地立法机构制定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经济特区的建立和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相应的立法。

各国经济特区立法可分为两类:(1)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如美国1934年制定的《设置对外贸易区法案》,韩国1970年的《自由出口区设置条例》,埃及1974年的《自由区法》,中国台湾地区1979年的《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条例》和《科学工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中国1980年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2)散见于其他涉外经济立法中的有关条款或就某一特定关系的专项立法。如新加坡的《新兴工业免税法》、《劳动雇佣令》,分别就其出口加工区的投资导向和劳资关系作了规范。经济特区法的体系尚未定型。有的学者认为,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性特区的设立和管理机构,投资范围、方式与优惠措施,技术转让,土地使用,企业管理,产品销售以及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