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1页(673字)

亦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

1965年世界银行提出的有关创设国际仲裁机构,以利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公约经22个国家批准,于1966年10月4日正式生效。

到1986年6月30日已有94个国家签署,其中88个国家批准公约。发达国家约占成员国总数的1/5,发展中国家约占4/5。主要发达国家中,加拿大尚未签署公约;澳大利亚签署之后,尚未批准。发展中国家中,多数拉丁美洲国家对公约持消极态度。

截至1986年6月30日,只有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和巴拉圭批准公约。中国于1992年批准了公约。公约主要目的是创设一个专门性的国际仲裁机构,为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提供便利,从而促进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主要内容是:(1)建立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国际中心设有行政理事会和一个秘书处,并设有一个调解人小组和一个仲裁人小组。国际中心是进行调解和仲裁的常设机构,受理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

(2)规定了解决争端的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当事人可以提交其中的任何一种。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由争端当事人从调解人小组中或从调解人小组外任命独任调解人,或由非偶数调解人组成调解委员会,对争端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就双方经过妥协均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协议。当事人要求仲裁的,亦应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登记后由争端当事人从仲裁人小组中或该小组外任命独任仲裁员一人,或由非偶数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争端进行仲裁审理,然后作出裁决,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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