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6页(388字)

依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规定,在汕头市设立的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灵活措施的特定经济区域。

1981年11月设立。面积开始为1.67平方公里,1984年扩大为52.6平方公里,1991年扩大为234平方公里。辖湖、金园、升平、达濠4个区。1991年末总人口87.32万人。

汕头经济特区除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制定的特区法规外,其所在市的权力机关和政府,即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汕头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的法津、法规和特区法规制定了一些适用于汕头特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汕头经济特区中外合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6月28日)、《汕头经济特区劳动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月1日)、《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开发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89年1月)、《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劳动保险暂行规定》(1989年1月4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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