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内联企业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79页(791字)

经济特区对内地与特区联合举办的企业实行的各种优惠政策与措施。

实行“外引内联”是经济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础。为更好地发挥经济特区的“窗口”作用,经济特区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与措施,鼓励内联企业的发展。这些优惠政策与措施主要有:(1)内联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外,均免征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及企业自用的生产资料,经审查批准,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及产品税、增值税。

(2)内联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在特区按15%的比例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按联合各方协商的比例分配。内联企业的年度亏损,可在以后的年度利润中弥补,但期限不超过3年。

(3)1986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内联工业企业,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给予1年免征、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出口创汇型、技术先进型的工业企业,则可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4)内联企业一方是内地的“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5)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比照国家现有标准,缩短50%。

(6)内联企业用银行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所提取的折旧基金,用于还贷款的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从1987年开始,内联企业留利,用于归还固定资产贷款部分,免征能源交通基金。

(7)内联企业产品出口额占企业总产值70%以上,或年出口总额达50万美元以上并具一定出口经营条件的,经批准享有自产产品的报关权。(8)内联企业出口产品所创外汇,内地一方所分得部分,可以直接汇回,也可兑换成人民币后汇回,还可从特区、港澳或国外购买自用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完关税后运回内地。(9)内联企业按特区市属国有企业的标准计收水电、运输、通信等项费用。

以上对内联企业的优惠政策,实行新的税制后,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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