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0页(716字)
中国经济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将特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对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作了如下规定:(1)管理机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由特区所在市人民政府或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
国土局是具体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职能机构,它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使用费、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活动进行登记管理以及对出让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2)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采取协议方式的,由受让人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由受让人支付定金,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受让人支付的定金可以抵充出让金。采取招标方式的,通过投标程序,中标者在规定日期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支付定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拍卖则采取竞价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出价者,敲定后签订合同、支付定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进行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活动,也可按法律规定转让其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同时,受让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要是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费,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并办理登记手续。(4)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
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的实际需要而定,最长的可达7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