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2页(696字)

广东省对从各经济特区境内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和对外开放的特区专用口岸进入特区,或从特区出境的客商实施管理的特区法规。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施行。共12条。主要内容是:(1)从香港、澳门入境按不同情况办理入境手续:①外国人、华侨凭本人护照通过中方委托的港澳旅游机构或其他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入境手续,由签证机关签证,边防检查站验证放行。在特区投资设厂和兴办事业或购有住宅常住需经常入出境的外国人、华侨,可持特区发展公司的证明申请多次往返有效的入境出境签证。

②港澳同胞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对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事业及购有住宅或常住需经常入境的,可持特区发展公司的证明或《港澳同胞居住证》申请,由特区(市)公安局加签,免填附页或附卡。

③台湾同胞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凭本人身份证明通过中方委托的旅游等机构办理入出境申请手续,签证机关发给入境出境证明。(2)从其他国家、地区直接申请入特区的外国人,持入境签证验证放行。

外国人、华侨的旅游团体自港澳入特区,可发团体签证验证放行。(3)特区内有住宅或常住在半年以上1年以下者,由特区(市)公安局发给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临时居住证;1年以上者分别发居留证和居住证,每年验证1次。(4)入特区人员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经济特区管理规定办理。对从疫区来的人员、物品或属于中国法定检疫对象入境时应接受查验。

(5)来往经济特区和港澳间的交通运输工具,须经特区(市)政府批准,特区(市)公安局发通行证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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