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条例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2页(557字)
调整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施行。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经济特区引进外资设立的公司的管理,确认其法律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共157条,分8章:总则,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公司,外资公司,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重整,公司的期限、变更和合并,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罚则,附则。主要内容是:(1)特区涉外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申请设立特区涉外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且首期投入现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3)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建立物资采购和验收制度。
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物资应由各方共同选样购买,或共同委托代购,或招标选购。(4)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在国际市场销售产品的价格,由董事会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市场行情,规定该时期的最低价格。
(5)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必须在本特区内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帐簿。(6)合资公司、合作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客商在境外宣告破产,其在特区内的资产,可由客商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处分意见,采用股权或权益转让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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