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2页(640字)

广东省对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特区法规。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5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82年1月1日施行。共13条。主要内容是:(1)企业在开业前应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如系特种行业,需领取特种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否则不准开业。(2)申请登记应提交:批准文件,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的中外文副本,客商所在国(地区)颁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

(3)申请登记时以中外文填写一式3份的登记表,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及各方份额,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职工总数及外籍职工人数。(4)境外企业在特区设常驻办事机构,应在批准后30天内,持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申请书、企业所在国或地区颁发的注册证书副本或其他信用证明文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自核发注册证书之日起,企业或常驻办事机构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受法律保护。(6)特区企业迁移、转产、增减或转让注册资本,延长合同期限,变动登记项目,应经特区(市)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特区管委会批准,并向特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注册证书每年换发1次。

(8)特区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应持批准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