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5页(926字)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有偿引进技术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区法规。

1984年1月11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批准,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25条。主要内容是:(1)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企业有偿引进技术的,适用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汕头经济特区参照执行。(2)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其范围包括:①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

②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③技术决窍。

引进的技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双方当事人可凭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和有关国家科研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市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税收和土地使用费等方面按特区有关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3)供方向受方转让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和技术决窍的,必须提供有关的说明书、证书或证明、有关资料。供方应保证引进技术的法律有效性和预期技术效果。由于供方的原因引进的技术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因供方原因使产品销售受到影响而造成损失的,供方亦应赔偿损失。受方应严格信守合同的规定,切实尊重供方的技术专利权,对引进技术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4)技术引进可采用下列方式:①供方提供技术或提供专用设备及其技术,与受方合作经营。②许可证贸易。

③补偿贸易。④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

⑤以技术作投资股本。(5)申请技术引进的当事人应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提出技术转让申请书,签订书面合同,将合同报请市政府审批,并附有关证件。

市政府于合同报批之日起3个月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按特区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报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向市税务机关登记。(6)供方以技术作投资股本与受方合资经营的,其技术股本比例最高不超过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同时应以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股本。

此外,规定还对技术引进合同的订立及其主要内容、合同的期限、实施和转让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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