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85页(970字)

调整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经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3年4月26日深圳市第1届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7月1日施行。旨在确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

分9章,共106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亦适用条例。

条例所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条例在特区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公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至少应有1人在特区有住所。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制定章程。不同行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市政府规定,但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

公司名称应当标明“有限公司”字样。公司以其在特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公司外部关系原则。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组织的合伙人。除以投资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出于控股需要的外,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4)公司内部关系原则。

除以借贷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因经营活动需要按规定融资者外,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其他人。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公司不得为股东或其他人提供担保。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资本。

股东依法享有表决权、优先认购新增资本权、股权转让、选举与被选举权、分配权等各项权利。(5)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

条例对股东会的设立及其职权,股东会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规则、董事会的设立及其职权,董事的选举,董事和经理的限制性条件、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6)财务与会计。条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财务会计报表、税后利润分配、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作了规定。此外条例还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终止与清算等问题,分别作了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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