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1页(633字)

关于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无国籍人进出厦门经济特区或从厦门口岸入境出境实施管理的特区法规。

1984年7月14日福建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主要内容是:(1)从厦门口岸进入特区的,分别按如下规定办理:①外国人、华侨凭中国签证机关发给的入境签证,查验放行。持有特区政府邀请函电的也可直接到厦门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与中国有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人员入境出境,按协议办理。②港澳同胞出入境,凭《港澳同胞回乡证》及附页或附卡,查验放行。③台湾同胞可凭本人身份证明到厦门口岸办理出入境手续。(2)特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方人员(含家属)以及在特区常住的外国人、华侨、需经常出入境的,凭厦门特区公安机关发给的居留签证、居留证、华侨居住证,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签证,需经常往返特区作短期逗留的外国人、华侨,凭特区主管部门的证明,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有效的出入境签证。(3)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特区购有住宅或居住半年以上的,应分别向厦门特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签证、居留证或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每年验证1次。外国人、华侨的旅游团体到厦门特区境内旅游,可发给团体签证,验证放行。(4)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从特区进入中国国内其他地区,或从国内其他地区进入特区,以及特区从厦门口岸出境的,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5)特区和国内其他地区的中国公民从厦门口岸出入境的手续,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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