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0页(481字)

调整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产权登记、房地产交易、租赁和抵押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特区法规。

1992年11月24日广东省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12月13日公布施行。旨在发展珠海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加强管理,保障房地产经营者和房地产权人合法权益。

分7章,共56条。7章依次为:总则、房地产权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抵押、法律责任和附则。

主要内容是:(1)在特区内的房地产登记、转让、租赁、抵押等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条例。(2)通过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已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的,可按条例的规定取得房地产权,并可转让、出租、抵押。

(3)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必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取得房地产权后,方可进行房地产的转让、出租、抵押。(4)特区实行房地产权登记确认制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后,房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5)房地产交易必须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

(6)涉外房地产权转让合同,应经特区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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