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4页(1024字)

关于鼓励在海南岛内举办投资企事业的税收优惠问题的规定。

1988年8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共20条。主要内容是:(1)办法适用于海南岛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2)在海南省举办的外商投资、内地投资企业,除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外,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从1988年7月1日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地方所得税。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税利分流办法。(3)企业所得税优惠:①从事基础设施、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以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②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所得税。

先进技术企业第6年至第8年再减半征所得税。经营期不足10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所得税。③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办法规定减免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总产值70%以上的,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④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年至第3年减半征所得税。

未达此标准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年减半,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⑤从事商业的企业和其他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第2年减半,第3年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⑥通什市及民族自治县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举办旅游业,税收优惠由上述市、县自定。

(4)在偿还银行贷款、固定资产折旧、年度亏损弥补、利润再投资、预提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作了明确规定。(5)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比照服务性行业实行优惠。

(6)岛内企业一律适用现行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条例。对外商投资企业停止使用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岛内企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

(7)以自筹资金用于岛内建设的项目,从1988年8月1日起免征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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