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开放城市
书籍:国际贸易法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5页(428字)
中国对外开放中划定的实行某些特殊政策和措施的沿海港口城市。
1984年5月,中国继设置经济特区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了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城市。沿海开放城市在中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地”的开放格局中,处于第二层次,中国在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等方面授予沿海开放城市较大的自主权,并在税收、土地使用费、内销市场、货物和人员进出口方面给予优惠。经国务院批准,沿海开放城市有条件的可以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开放重庆、岳阳、武汉、九江、芜湖5个长江沿岸城市,哈尔滨、长春、呼和浩特、石家庄4个边境、沿海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太原、合肥、南昌、郑州、长沙、成都、贵阳、西安、兰州、西宁、银川11个内陆地区省会(首府)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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