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99页(693字)
上海市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地方规章。
1990年9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旨在改善浦东新区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
分为4部分:(1)申请条件。
凡在浦东新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浦东新区总体规划和投资方向的要求。(2)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具体规定为:①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项目,外商独商经营项目,以及外高桥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市级重点开发区城内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市外资委)负责审批。
其中,能源、原材料需国家平衡,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②总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由有关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③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3)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①上报项目建议书。②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
③申请颁发批准证书。④申请颁发营业执照。
浦东新区内由本市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期限自收文之日起分别为:项目建议书20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30天;颁发批准证书7天;核发营业执照15天。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缺少必要报批文件的,可以要求补报,如需要补报文件的,审批期限按收到文件之日重新起算。
(4)其他事项。港澳台的公司、个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浦东新区的投资项目,可参照该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