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04页(787字)
中国国家或地方设立的实施特殊管理体制与特殊优惠政策,兴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销售,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定经济技术区域。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生产-体化日益迫切的要求而产生的。世界上第一个科技工业园是1951年在美国设立的斯坦福研究学园。
此后,这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迅速在各国发展起来。其中最着名的有美国的硅谷及128号公路区、法国的法兰西岛科学城、日本的筑波科学城、韩国的大德科学园等。
中国大陆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988年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中关村地区设立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
1991年3月6日国务院又批准武汉东湖、南京浦口、沈阳南湖、天津、西安、成都、威海、中山、长春、南湖-南岭、哈尔滨、长沙、福州、广州天河、合肥、重庆、杭州、桂林、郑州、兰州、宁卧庄、石家庄、济南2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经济特区内的上海漕河泾、大连、深圳、厦门和海南5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也正式确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到1993年5月,中国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已达30个,各地办的达70多个。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地方负责兴建,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审定开发区的区域、面积,并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国家科委于1991年3月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1991年3月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1993年7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与优惠政策作了原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