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支付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0页(645字)

亦称“清算协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间通过双方银行相互开立清算帐户,收付记帐,定期结算贸易与经济合作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而订立的协议。产生于本世纪30年代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特别是战后初期在各国间得到了广泛发展。

其形式有双边支付协定和多边支付协定两种。

但自1958年以来,随着西方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要求放宽外汇管制,实行货币自由兑换,记帐结算已逐渐为现汇支付结算所代替。目前,签署支付协定,实行记帐结算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与其他经济往来。中国对大多数国家实行现汇结算办法,仅对少数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通过订立支付协定进行结算。中外支付协定形式多样,包括专项支付协定;与贸易协定、交货共同条件结合在一起的贸易支付协定、交换货物和付款协定或交换货物付款议定书;贸易协定或交货共同条件中订立的支付结算条款等。中外支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1)清算机构。

由中国银行负责办理。

(2)清算帐户。

协定双方的有关银行为对方国家的有关银行开立清算帐户,办理收付结算业务。(3)清算货币。

包括使用对方国家的货币和使用第三国的货币。(4)保值条款。为避免通货膨胀与货币贬值的风险,协定中一般订有*保值条款。(5)支付范围。

分为贸易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收付3大类。(6)结算方式。

协定的结算方式一般规定为汇付、托收和信用证。(7)信用摆动额。

协定一般规定允许清算帐户有一定限度的差额。(8)对帐、冲帐和结束帐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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