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据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3页(468字)

票据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票据当事人之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票据法对非票据关系作出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票据关系和票据权利。

非票据关系区别于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票据关系直接由法律规定而发生,而票据关系是由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发生。

(2)作为非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票据权利,它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

而作为票据关系内容的权利是票据权利,是与票据相联结的权利,权利人行使权利须以持有票据为条件。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具体包括:(1)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

(2)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发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而发生的关系。(3)汇票持票人,请求出票人发给汇票复本的关系。(4)汇票的复本持票人,请求复本接受人交还复本的关系。

(5)票据付款人付款后,请求持票人交还票据的关系。(6)汇票的誊本持票人,请求原本接受人交还原本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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