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3页(514字)

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票据关系的主体是票据债权人和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是票据关系的债权人,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是票据关系的债务人。票据关系的特点是:(1)票据关系仅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其权利义务的内容由票据文义确定。(3)它与票据原因关系完全分离。(4)一张票据上有多重票据关系,但各个票据关系有独立的效力。票据关系按其行为可分为:(1)基于出票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即出票人与受款人的关系,受款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2)基于承兑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即持票人(受款人)与承兑人的关系。(3)基于背书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即背书人与被背书人的关系、被背书人(持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背书的前手与后手的关系。(4)基于参加承兑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即持票人与参加承兑人的关系、参加承兑人与被参加人的关系。

(5)基于保证行为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即保证人与持票人的关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关系。(6)基于参加付款而发生的票据关系。

即参加付款人在付款后对于汇票承兑人或本票出票人的关系,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行使持票人权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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