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7页(436字)

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人的商业汇票。

中国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品交易的受款人签发,经商品交易的付款人承兑或由其签章并承兑的汇票。商业汇票的一种。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约定,由受款人签发的,应交付款人承兑,由付款人签发的,应经本人承兑。

付款人对承兑的汇票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因此,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便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1984年12月4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对商业承兑汇票有以下规定:(1)付款人必须在汇票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印鉴,印鉴须与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相符。

(2)付款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银行俟到期日凭票从付款人帐户划转给收款人或贴现银行。(3)汇票到期日付款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其开户银行应将汇票退给收款人,由收付双方自行处理;同时,对收款人应比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规定,按票面金额处以1%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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