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7页(682字)

承兑人是银行的商业汇票。

中国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商品交易的受款人签发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签章,承认到期付款的汇票。商业汇票的一种。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这种业务称作“承兑业务”。它既属负债业务,又属资产业务。从对票据的持有人看,是银行的负债;从对银行的客户看,是银行的资产。由于银行的信用能力一般比提供商业信用的职能资本家强,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强。承兑申请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应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银行审查符合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办妥承兑手续后,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承兑申请人转交受款人,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以便银行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给收款人、被背书人或贴现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84年12月4日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有以下规定:(1)承兑申请人持汇票和购销合同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银行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查,如同意即可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契约,并在汇票上签章。(2)承兑银行应按照票面金额在0.5‰至1‰幅度内,酌情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手续费。承兑手续费每笔不足5元的,按5元计收。

(3)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俟到期日凭票将款划转给受款人或贴现银行。(4)汇票到期日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受款人或贴现银行无条件履行支付外,应根据承兑契约的规定,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逾期贷款计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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