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9页(414字)

票据债权人将票据上的债权移转给他人。

票据属于流通证券,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其特征是:(1)票据转让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

(2)票据转让时不必通知票据债务人即可完全生效。民法上一般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3)票据转让必须依法定方式背书,并交付票据。即使不依背书方式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

(4)票据转让后,让与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之中,并负有担保义务。(5)票据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让与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善意受让人。(6)票据转让对受让人无限制,它可以再转让到以前的票据债务人手中。(7)票据转让不得为部分转让,不得附有条件。

票据转让方法分为:(1)背书交付。即让与人通过背书方式所进行的转让。

(2)单纯交付。即让与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将票据交付给受让人。(3)其他方法,如继承、赠与、公司合并等情况而进行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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