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619页(1009字)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在票据背面签字,并将此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它包括在票据背面背书和交付给被背书人两种行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前者为背书人,后者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可以在此票据上再加背书,将其再次转让,而成为第二背书人。

照此类推,票据可以多次连续背书转让。背书的性质是:(1)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

因此,具有文义性、要式性和独立性。(2)背书作成并交付后,即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

(3)背书一般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代为取款或设定质权,即担保物权。

(4)背书的内容必须是对票据权利完整、无条件的处分,一部分背书无效,附条件的背书亦无效。(5)多次背书必须连续,否则影响背书的证明效力。背书的种类,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1)依是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依其具体目的,又分为设立质权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2)依对背书的效力是否给予限制,分为一般转让背书与特殊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依其效力限制的范围,又分为无担保背书、禁转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3)依背书是否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分为正式背书与略式背书。

背书的方式有:(1)限制性背书。即背书人在背书中加注限制票据进一步流通的背书。限制性背书的票据通常不能再转让给他人。如果限制性背书中规定可以进一步转汇,则以后所有被背书人的权利都同限制性背书的第一个被背书人的权利相同。(2)特别背书。亦称“记名背书”。背书人在背书上注明“付给×××人或其指定人”的文字。(3)空白背书。

亦称“无记名背书”。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票据可以凭交付而转汇。(4)附条件背书。

(5)托收背书。背书授权被背书人,为背书人代收票款。这种背书只限于在委托他人(银行)代收票款时使用,表示授予被背书人以代收票款的权利,并不转让票据权利。(6)抵押背书。即以设定票据抵押权为目的的质权背书。这种背书通常要求背书人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注明“抵押”或“质押”字样。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可以赎回票据,但如果该抵押的票据已经到期,背书人仍不赎回票据时,作为该票据的被背书人,完全有权利处分该票据。中国目前实行的票据背书制度,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可以经背书转让,转帐支票在经批准的地区也可以经背书转让。

分享到: